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2323196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地:湖北省赤壁市**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惠阳区新圩镇镇府西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陈某某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2.1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到案经过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官石平
2020年1月3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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