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县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528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居委**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粤L4****二轮摩托车从惠东县平山街道蕉田大道往惠东大道方向行驶,行驶至蕉田大道职业中学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检验:陈某某所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蔡仕鸿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惠东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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