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4********,汉族,初中文化,电工。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村**组,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庆市怀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1时54分,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皖A*****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怀宁县石牌镇中心路与石望路交口,被怀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石牌中队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对陈某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6.5mg/100ml,遂将其带至怀宁县独秀医院抽取静脉血样。经鉴定,血中乙醇含量为1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至两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至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方淼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