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Z35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31978********,汉族,小学,违法犯罪经历:无,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县,住广东省徐某某**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10时22分,陈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徐某某曲界镇建安路市场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带陈某某到医院抽取血样委托广东中博司法鉴定所作乙醇浓度定量分析,检测结果为93.78毫克/100毫升,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陈某某的行为已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二轮摩托车一辆;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归案情况说明;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粤中博司鉴所[2020]毒检字第10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洪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县,住广东省徐某某**镇**,电话:14778****12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5.《量刑建议书》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6. 建议对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依法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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