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91******** ,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高中文化,居民,家住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镇**路**号,现住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弥阳镇**郦城*栋**室。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云G****号小型轿车载着史某某行驶到弥勒市城区中山路与银杏路路口向北200米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31mg/100ml。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4月10日经民警传唤到案。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海丽
检察官助理:顾永生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580873****;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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