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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公诉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开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2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蒙G*****号五征牌普通低速货车,沿开东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开东公路37公里附近时,被正在巡逻的开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检测: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3.0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1个月,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继忠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栋**户,联系方式:15924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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