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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建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诉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3209231975********,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江苏省阜宁县人,住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镇**村**组**号。2020年1月21日因实施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的违法行为被建湖县公安局罚款2000元,2020年1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9时38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苏JZ3****号中型普通客车,行至涟盐线与343省道交叉口路段处,因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的违法行为(核载19人,实载29人)被执勤民警查获。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居民身份证信息及近期照片,证明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情况。 

2.建湖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基本情况表,证明被告人陈某某违法记录相关情况。 

3.受案登记表及查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陈某某查获情况。 

4.建湖县公安局提供的道路运输证、机动车整车公告信息单、机动车底盘公告信息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证明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机动车相关情况。

5.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驾驶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资质的相关情况。

6.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违法满分记录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建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函,证明被告人陈某某因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被处罚的相关情况。

7.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明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的相关情况。

8.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20年1月19日上午,因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被交警查获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生

检察官助理:蔡国媛

2020612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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