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市检一部刑诉〔2020〕64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1821974********,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市****村*组,现居住地吉林省延吉市**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5月19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30日07时5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吉H****5 “**”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延吉市**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街交汇处时,被延吉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吸酒精测试结果为140mg/100ml,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7.13mg/100ml。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鉴定结论:吉林释然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鉴定书;
2、书证:被告人口信息查询单、抓获和破案经过、驾驶人员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查获照片、采血照片违法犯罪情况查询记录等;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延军
检察官助理:李雄权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处所延吉市**镇
2.案卷材料3册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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