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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检公诉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432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庆云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9年1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庆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21日被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庆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鲁NP****号小型轿车自庆云县庆云镇三陈村红太阳饭店行驶至三陈村祠堂又行驶至三陈村南乡村公路时,被庆云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3mg/100ml,后对陈某某进行抽血并送检,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呼气酒精报告单等书证;2.证人韩某某、韩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所做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执法过程录像等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应酌情从重处罚,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经庆云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被告人陈某某在辖区内接受社区矫正管理无重大不良影响。综合以上事实和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芦广庆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庆云县**镇**村**号

1侦查卷宗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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