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身份证号码:452426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贺州市平桂区**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3时12分,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桂JR****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贺州大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3.12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荣凡
检察官助理:张青梅
2020年9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其贺州市平桂区**镇**街**号住所。
2.案卷材料1册及量刑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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