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乐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9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广西乐业县人,住广西乐业县**镇**街**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乐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陈某某及值班律师田宗新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9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无牌照男式摩托车行驶至乐业县城罗妹隧道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提取陈某某的血液送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7.9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现场勘验笔录;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丰望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