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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6********,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地广西武某某,住武某某****村民委****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武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桂G****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经过武宣镇城北路汽车总站门前路段时,碰撞到行人虞某某,造成虞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民警发现陈某某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将陈某某带到武某某中医院抽取了陈某某的血样,并将血样送往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经检验鉴定:陈某某送检血液乙醇含量为141.7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酒后驾驶标准:20mg/100ml,醉酒驾驶标准:80mg/100ml)。经认定,陈某某在该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韦威墩

                                2020年6月2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武某某**镇**村民委**村**号,联系电话:1580782****、1507724****。

2.本案刑事卷宗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使用远程庭审建议书》各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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