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临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县,住桂林市临桂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桂林市临桂区***小区与朋友喝酒后,于当晚22时许,其驾驶号牌为桂C****6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临桂区**路口时,被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场路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第九二四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陈某某血样进行鉴定,陈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203.8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文婷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