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刑诉〔2020〕62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粤B****7号“东风”牌轻型封闭货车行驶至柳州市鱼峰区宝骏大道与双仁路交叉路口时,与一辆重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陈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柳东大队认定,陈某某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经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0.47毫克/100毫升。
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经公安民警通知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诗玛
检察官助理覃桃妮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光碟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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