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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52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8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平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并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6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喝酒后驾驶桂R****9号二轮摩托车搭载陈某乙行至平南县大安镇大安街富强路时,与某某甲驾驶桂的RFT376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甲轻伤一级、陈某乙轻伤二级,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依法鉴定,陈某甲血样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102.67mg/100ml。经平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在此事故中,某某甲负主要责任,陈某甲负次要责任,陈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小轿车、二轮摩托车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3.证人某某甲、某某乙、黎某某等证言;4.被害人陈某乙陈述;5.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上述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取证程序合法,与本案有关联,能相互印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造成交通事故致二人轻伤,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喜昌

检察官助理:张晨窍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在家中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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