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一刑诉〔2020〕74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3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镇**社区**委**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西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或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无牌照三轮机动车搭载黄某甲、杨某某二人上路行驶,行至南宁市青某某佛子岭路凤凰岭路口时,与黄某乙驾驶的桂A****2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检测,案发时陈某某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118.1 mg/100ml。经检查,陈某某系无证驾驶,其驾驶的三轮机动车未办理牌照。经鉴定,陈某某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酒精呼气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笔录、扣押材料、取保候审材料当事人陈述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黄某甲、黄某乙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俊

检察官助理:王媛媛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镇**社区**委**号,联系电话:15578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