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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陈某某 ,男 ,196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身份证号码4525011967********,中共党员,初中文化,汉族,农民,住玉林市玉州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9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桂K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国道G241线由容县往北流方向行驶,行至该道3283KM+50M路段时,被害人颜某某沿人行横道由陈某某行驶方向左侧横过道路右侧,由于陈某某驾车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没有停车让行致使所驾车辆碰撞到颜某某,造成颜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公安民警接到报警后及时到达现场处理,之后,公安民警将陈某某带到北流市人民医院并委托医务人员对陈某某进行抽血备检。经玉林市国泰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为214.57mg/100ml,陈某某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北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1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颜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陈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酒精含量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猛

2020年11月6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羁押在北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卷宗材料扫描件光盘一张随文移送。

3、《量刑建议书》五份随文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文移送。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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