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2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州市荔湾区**街**村**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区**镇**村**号)。2017年1月2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8月8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珠大队行政处罚。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1时28分,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粤WM****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南进芳村大道东南路段时,见前方民警查车,遂下车逃跑,后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80.5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志英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3627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