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54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花园**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20时59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悬挂“粤Y7****”号牌的丰田牌小轿车行驶至S118线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永光村路段时被设卡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采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进行测试,被告人陈某某的酒精浓度含量为102.4mg/100ml。经抽取血液样本送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检验,从送检的陈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30.4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国权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8926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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