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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03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1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紫金县**镇**村委会**队**号。2016年1月26日因犯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被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本案于2020年6月11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7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本市白某某七星岗路进106国道西32米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检验,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6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月琦

检察官助理:林旭宇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2665****,1782741****。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一张。

3、《具结书》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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