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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出生地广东省雷州市,身份证号码4408821982********,汉族,本科文化,群众,工作单位广东省**集团,户籍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房,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苑**房。2020年8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7日00时41分,被告人陈某某持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粤AZ5***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出中山大道西北177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依程序对陈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194mg/100mL,陈某某对结果无异议并在呼气测试单上签名确认,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广州市天河区中医医院由医护人员提取陈某某的静脉血液样本备检。经送广东华医大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结果为:从送检的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43.2mg/1OOmL。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查获经过、呼气测试结果单等物证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血液检验鉴定意见;

4、执法记录仪视频、讯问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鸿生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期限从2020年8月7日至2021年8月6日,联系电话1371039****,保证人郑某某,联系电话1345043****;

2.侦查诉讼文书卷、证据卷共2册,视频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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