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01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号,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11月2日被广东省从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4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号牌为湘N1****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从城大道托斯卡纳路段时,被正在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8.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本案的全部证据已向被告人陈某某开示,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无摩托车驾驶资格驾驶摩托车上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鉴于其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赵国强

                              2020年12月11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建议书、速裁程序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