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陈**,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23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址及现住地址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村委会**村**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被阳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因本案于2020年1月10日被阳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12时许,被告人陈**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粤Q20****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阳春市春城街道悦华大酒店门前路段时被阳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驾车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18.6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陈**的供述;2.鉴定文书;3.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道路安全法律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健兵
2020年1月14日
附:
1.案卷材料1卷;
2.证据目录1份;
3. 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被告人陈**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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