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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一部刑诉〔2020〕Z32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路**号。2020年3月25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红色二轮摩托车沿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建设路,由浸潭街往浸潭镇五一村委会方向行驶,行驶至大湾岗小学门前路段时,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将陈某某送至石潭镇卫生院提取血样。经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检验,从陈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8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刑,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翠微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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