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区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02198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路**号**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交本院办理。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朋友一起吃饭喝酒,并于2019的12月2日凌晨1时许驾驶粤L6****牌小型汽车上道路行驶。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52.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向前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25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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