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惠东县**街道**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从惠东县大岭街道办富祥路往沙梨园方向行驶。行驶至沙梨园花园酒店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抽取其血液样本送检,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Ol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洵杰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2295****;
2.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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