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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身份证号码4405821987********,汉族,文化程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巷**号,现住广东省台山市**小区**座**房。2020年1月3日因本案被台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6日被台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时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号牌为粤D2****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台山市台城南门桥路段时, 被台山市公安局民警查获。

经广东天地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陈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酒精浓度为238.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2、鉴定意见。

3、相关书证。

4、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洁丽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居住在台山市**小区**座**房,联系电话1501841****。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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