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43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61********,汉族,小学文化,无工作,非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镇**行政村**,现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镇**行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14时11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小型轮式拖拉机沿平舆县东和店镇大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2公里附近时,被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9.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驾驶人员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频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6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宏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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