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巴检刑检一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126195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巴彦县**镇**村**屯,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巴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5日被巴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巴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拉乘崔某某沿洼绥公路行驶至巴彦县**镇**村**屯路段时,与徐某某驾驶的黑LE****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摩托车乘车人崔某某、大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吕某某、王某甲、胡某某、王某乙、姜某某受伤,巴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洼兴中队民警在处理该起交通事故时查获陈某某。经司法检验鉴定:送检的陈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50.7955mg/100ml。被告陈某某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吕某某的伤势经法医鉴定:右尺骨茎突骨折,系经轻伤一级。经巴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崔某某、吕某某、王某甲、胡某某、王某乙、姜某某无责任。
经侦查,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7月22日被巴彦县公安局在巴彦县**镇**村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抽血截图、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通话记录截图等;
2. 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韦某某、崔某某、吕某某、王某甲、胡某某、王某乙、姜某某、范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5. 鉴定意见: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事实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大勇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 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巴彦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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