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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二部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31958********,汉族,初中文化,鹰**石化退休职工,持D证,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本市岳阳楼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17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20时12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湘******的两轮摩托车,沿本市岳阳楼区**路由东往西行驶至**路**社区路段时,与文某某驾驶由西往北左转弯的号牌为湘******的小汽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陈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岳阳楼大队民警赶至现场后发现陈某某有酒驾嫌疑,经吹气检测后将其带至岳阳市中医院抽取血液样本做酒精含量测试。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检测:陈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97.4mg/100ml。案发后,陈某某已赔偿文某某7600元,双方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驾驶证、身份证、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文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岳平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31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艳慧

2020年8月24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1311740****)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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