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二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住山西省泽州县**镇**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0日7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晋E****2号白色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沿龙司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泽州县巴公镇中国石化第六加油站附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撞至路边树上,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6月25日山西省泽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当事人陈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陈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7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泽州县法院
检 察 员: 郝淑芳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现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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