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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42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住射阳县**镇**村**组**号,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苏******小型轿车沿青州市海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海路交叉口时,与乘车人杨某某发生口角,双方下车争吵时被青州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84.6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驾驶人身份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建华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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