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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路自西向东行驶至**路定陶区**镇**路口处时,与自南向西转弯祝某驾驶的鲁******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陈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9.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2、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3、视听资料现场抓获录像、抽血录像;4、证人祝某某证言;5、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晖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村**庄**号。

2、案卷1册及全部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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