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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3********,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镇**村。2009年2月26日因殴打他人被沂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金一千元;2018年3月8日因故意伤害被沂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十日;2011年4月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沂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2月10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沂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6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6日15时28分,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未悬挂车牌号的帕萨特牌小型轿车,沿沂水县黄山铺镇村村通道路行驶至小官庄村铁路桥路段时,被沂水县黄山铺镇派出所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孙某某、佟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莹耿顺达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5397****);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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