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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19〕32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某,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曹某**庄**村**村**号。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曹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2019年5月17日2时许,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220国道(新)由南向北行驶到许单路路口时,与刘某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甲受伤,两车损坏。曹某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经检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3.2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现场勘验笔录;3.证人刘某甲、刘某乙证言;4.鉴定意见;5.被告人陈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来峰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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