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阴检捕诉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23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济南**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平县**乡**村**村**号,住山东省平阴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8日被山东省平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平阴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4日15时08分,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鲁******的小型面包车行驶至平阴县**路**附近时,被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40.2mg/100ml,民警立即带其至平阴县中医医院抽血备检。2019年3月25日,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9.6±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秀兰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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