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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041978********,汉族,高中文化,**建筑发展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黄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4月21日将该案转至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21时00分,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皖J****7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屯溪区天都大道滨江路口至新园路口路段时,因涉嫌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1.1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查获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全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万军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黄山市徽州区**路**号。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 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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