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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47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2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居委会**组,住肥东县**镇**苑**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晚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皖******号小型轿车,沿肥东县石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石塘镇马集社区居委会门口路段时碰撞到行人茆某某。肥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对本次事故作出责任认定:陈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茆某某无责任。同年5月12日,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当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茆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关朝银

检察官助理:王婷婷

2020  年 7 月 6 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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