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琅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77********,汉族,初中文化,定远县**站**,住定远县**镇**市场(户籍所在地定远县**镇**街**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1时23分许, 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滁州市琅琊区长江路与菱溪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7mg/100ml。后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mg/100ml。
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身份证复印件、到案情况说明、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驾驶证、购车发票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无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友军
检察官助理:李 翔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住址定远县**镇**市场,联系电话13485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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