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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谢检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3404061987********,汉族,专科文化,****销售员,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九龙岗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0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皖DU****号小型汽车在蚌合高速公路淮南东收费站处与高速护栏刮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陈某某有酒驾嫌疑,随后将其带往淮南市东方医院总院抽取血样送检。2020年10月21日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1mg/100ml,大于8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说明、涉案人员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情况说明、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臧锐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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