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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51981********,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淮南市八公山区******号(同户籍所在地),个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且醉酒驾驶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淮凤路非机动车道左侧由东向西行驶至淮凤路八公山区宇安加气站门前路口处与周某某驾驶的皖DT7655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因一时冲动打了周某某几下,后取得对方谅解。抽血后经过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4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经过、归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3.血液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公共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帆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人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及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社区评估意见。

4.量刑建议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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