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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150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住安徽省濉溪县****小区****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小区****室)。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10月22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四大队罚款15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10月15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二大队罚款20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3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驾驶牌号为皖F*****号蓝色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淮北市相山区人民路由东向西上道路行驶,行驶至人民路烟草公司路段处,因涉嫌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陈某某现场拒绝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民警随后将陈某某带至淮北市人民医院,由医务人员提取血样标本二份。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1.7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违法嫌疑人员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孙某某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鹏举

年六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5份,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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