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广德市桃州镇桐汭西路路段处,被广德市公安局交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告人陈某某酒精含量为108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遂将其带至广德市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4.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成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 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明知是不符合安检标准的机动车而驾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胡卫东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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