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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19〕19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8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某某明知机动车逾期未检验,已经达到报废标准,且无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驾驶皖E1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省道由**中学往**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省道14公里100米处时,被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获,经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6mg/lOOml,后民警将其带至岳西县**镇卫生院提取静脉血液送检。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7mg/lOO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劣迹查询、到案经过、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等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陈某某醉酒查获视频、现场查获照片、呼气照片、抽血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明知机动车逾期未检验,已经达到报废标准,且无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依法应从重处罚。陈某某明知机动车逾期未检验,己经达到报废标准而酒后驾驶,依法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同权

2019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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