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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村委**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太和县公安局投案,次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皖******小型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太和县民安路与文明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案发时陈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9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到案经过、提取血样登记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3.乙醇浓度鉴定意见;

4.现场检查笔录;

5.查获经过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4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震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生明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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