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安检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21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镇**村。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6日,该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7月1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无牌照三轮摩托车,在本市金安区**镇**村路段,与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无牌号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黄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经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待处理,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22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瑶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3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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