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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休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122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河南省临颍县人,住河南省临颍县**镇**村**号。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休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休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晚,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豫A****0号小型汽车从**局**部**分部休宁县**镇**工地宿舍,沿205国道驶往休宁县海阳镇御华园广场停车后下车购物。当晚19时23分,陈某某返回后在实施倒车的过程中撞上停放在该广场的浙G****2号小型普通客车,后继续行驶至阿波罗KTV门口倒车入库,在这过程中又撞上停放在停车位上的皖J****2号小型轿车,致该两车受损。后被害人张某某报警,陈某某被当场查获。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70.4mg/100mL。经休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某26000元,储某某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河南省临颍县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休宁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收条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休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休宁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莺燕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河南省临颍县**镇**村**号。

2.随案移送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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