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第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41980********,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县**乡**村委**村**号,2020年4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宁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宁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持C1驾驶证醉酒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宁蒗县大兴镇中梁子驶往新营盘方向,20时04分许,当车行驶至宁蒗剧院旁时,所驾车辆撞到中央隔离拦后驶离现场,造成车辆、隔离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宁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在该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218.15mg/100ml血,系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永成
检察官助理:王子秀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88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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