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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北检刑诉〔2020〕170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物流公司职员,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街**小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1月20日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F****号小型轿车沿本区北环东路由西往东行驶至君山路路口处,车辆正面碰撞停在左转弯车道上等候信号灯放行由蔡某某驾驶的浙BJ****号小型越野客车,造成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蔡某某报警,陈某某在民警处理事故过程中逃离现场,后在九龙大道附近地方被民警抓获。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江北大队民警发现其有酒后驾驶嫌疑,便按规定要求对其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检测,但陈某某不配合检测。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宁波市第九医院抽取血样。经浙江中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浓度为128mg/100ml。

经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江北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时未确保安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归案经过、照片、提取醉酒驾车嫌疑人血样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2.证人蔡某某的证言及执勤报告;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江小春

20201126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本市。

2.量刑建议书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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