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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奉检刑诉〔2020〕976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71995********布依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尚某甲街道尚某乙****号(户籍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7日被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速裁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浙B*****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区尚田街道尚兴路出发前往本区岳林街道龙潭村,沿甬临线行驶,在到达龙潭村后原路返回,22时53分许,当陈某甲驾车由甬临线驶入尚兴小区东侧道路10米处附近时,在右转弯过程中,车身左侧与路边停放着的浙B******轻型自卸货车右侧车尾发生碰撞,造成浙B******小型普通客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甲驾车驶离现场并找来罗某甲为其顶替,随后陈某甲与罗某甲驾车回到现场。民警接到罗某甲报警后,经现场询问,发现罗某甲并非本起事故发生时浙B******小型普通客车的驾驶员,后经调查确认本起事故发生时浙B******小型普通客车的驾驶员为车主陈某甲。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陈某甲的酒精含量为194mg/100ml。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陈某甲的送检血检材中检出乙醇成份,浓度为201mg/100ml。经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照片、接警单、出警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甲、罗某乙、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交通道路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詹政洁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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